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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法在12月11日发布一批人民法院涉及彩礼纠纷的典型案例。无论是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确定是否返还具体比例的时候,共同生活时间属于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的情况不同,对于共同生活很难做出统一的明确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婚姻关系不到三个月
刘某和朱某两人是在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在2020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当月刘某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是彩礼,转了一笔26万元,附言五金。由于双方在不同的省份城市工作,后来又因为筹办婚礼等事情引发纠纷,于2020年11月两人协议离婚。两人的婚姻关系不到三个月,婚后又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的财产,同样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曾经短暂的同居,筹备婚宴、拍婚纱照、旅游、亲友相互来往等发生的费用,离婚之后因为彩礼返还问题引发争议,刘某要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法院审理
通过法院审理认为,彩礼属于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按照习俗给另一方付的钱物,涉及款项的性质,除已经明确的彩礼80万元以外,五金26万元属于符合婚礼习俗当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被认为彩礼。关于双方共同生活,虽然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从后续的情况来看仍然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双方婚姻关系续存不到三个月,未形成一致的规划。虽然有短暂的同居经历,但是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以及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有稳定的共同生活。根据共同的开销情况,需要将部分费用给予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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