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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在上海青浦法院有一则案件,小张和小陈因为琐事在结婚之前分手。于是南方小张的母亲王女士要求女方退还八宝粥、烟酒、水果、洗衣机党礼品,还有女方小陈的姐姐结婚时3000元红包,女方小陈过生日时转的520元,见家长包给女方的6000元红包,一共合计9万多元,正式的将小陈起诉到法院。
当庭返还8000元
小陈已经归还男方三金价值2.4万元与2.9万元现金,剩下的小陈还要返还3万多元,小陈表示男方给予的钱款和物品大多都是属于赠予。除了退给对方母亲王女士2.9万的现金,已经将价值2.4万元的三金和2万元的现金都已经退还给对方,后来经过法官的解释,将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自愿协议,当庭小陈返还对方8000元。
如何区分彩礼与赠予
女方和男方两人在交往期间,除特定假日给女方以及家人的礼金和礼物都不属于彩礼,主要是由对方表达情意送给女方的定情物和财物,如果没有超过日常的生活交往的范围,一般情况下都会被当作赠予,接受礼物并不等同于要与对方结成婚姻,是不属于给彩礼。双方在分手之后,赠予的一方要求返还,通常情况下不予支持,双方在共同筹办婚礼当中,宴请亲朋好友支出的相关费用,需要按照实际考虑婚礼支出的费用或者是两人共同生活消耗等情况进行金额的返还,双方在交往期间给的财物是否是属于彩礼,要结合当地的习俗进行判断,按照当地的习俗给予的财物、钱款与两人结婚有直接关系,认定为彩礼。
每个自然人都会拥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进行婚姻包办、买卖、干涉其他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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