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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禁用进口奶源(违反规定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2022-05-16 20:55:03 编辑:荆发逸 来源:
导读 大家好,综合小编来为大家讲解下。奶粉禁用进口奶源,违反规定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6日,《婴

大家好,综合小编来为大家讲解下。奶粉禁用进口奶源,违反规定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6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奶粉禁用进口奶源,规定婴幼儿奶粉标签、说明书禁用“进口奶源”等字样,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等功能性表述,违反规定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审评工作,可组织食品安全、食品加工、营养和临床医学等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办法》规定,申请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足依据。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配方组成和营养特性应当有明显差异,并经科学证实。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每个配方系列包括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办法》还列举了7种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不具备与所申请注册的配方产品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或检验能力;注册申请材料不支持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或依据不充足;申请材料内容矛盾、不真实,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供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逾期不能确认现场核查,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认为申请材料不真实、不一致、无法溯源复现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的;申请人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检验;产品检验报告不合格;检验结果论证表明测定方法不科学、无法复现的;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与其同年龄段已申请产品配方之间没有明显差异的;申请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其他不符合注册要求的情形。

  《办法》还对婴幼儿奶粉的标签和说明书做出详细规定。

  26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奶粉禁用进口奶源,规定婴幼儿奶粉标签、说明书禁用“进口奶源”等字样,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等功能性表述,违反规定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审评工作,可组织食品安全、食品加工、营养和临床医学等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配料表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

  同时,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来源国和具体来源地。

  另外,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原料来源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办法》还对相关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5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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