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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彭某与傅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农村风俗习惯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两人的儿子傅某某在2020年10月出生。然而,由于家庭琐事的争吵和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彭某随后将傅某告上了法庭,提出了抚养儿子的请求。
万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在这个案件中,傅某某仅2岁多,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建立了深厚的依赖关系。考虑到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公平原则,法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为宜。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收入情况证据,她要求每月支付1元的生活费被认定为具有象征性质。因此,法院根据万宁市的生活水平和被告的经济情况,决定原告自行负担儿子的抚养费。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非婚生男孩傅某某由原告彭某抚养,由原告彭某自行负担非婚生男孩傅某某的抚养费;驳回了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这一判决表明,法院依法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同时考虑到了儿童的最佳利益和父母的经济能力,确保了公平和合理的抚养安排。此案也提醒了人们,在同居关系中,对子女的责任和权益同样需要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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