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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30万买理财到期3年未兑付】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投资者曹先生在2012年购买的一款130万元的“银行理财”,实则是广发银行金山支行代销的私募产品。在产品“到期”后无法赎回,曹先生遂向法院起诉,将代销银行作为被告,要求赔偿本金及收益。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曹先生未就该主张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其次,曹先生自认参加了广发银行上海金山支行组织的案涉私募股权基金推介会,对即将投资的产品应当至少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再次,根据其提供的《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曹先生对转账款项用途系“出资”当属明知并履行了出资义务。所以,对曹先生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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