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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 被告未满14不担刑责
【抢劫致人死亡 被告未满14不担刑责】家属遭抢劫后死亡,因被告未满14岁不担刑责连续申诉,最高检公开听证解“心结”。
2008年1月28日12时许,原审被告人吴某坚携带匕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大将客运中心乘坐被害人吴某辉的二轮摩托车,谎称去平南县官成镇横岭村。当摩托车行驶至平金公路转入横岭村的村级道路时,吴某坚用匕首连续捅刺吴某辉数刀。随后,吴某坚搜吴某辉的身体,抢走吴某辉的诺基亚牌手机1部、现金2元,并抢走吴某辉的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吴某辉系颈动脉离断大出血死亡。2008年10月17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坚涉嫌抢劫罪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8月20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吴某坚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吴某坚以其犯罪时不满14周岁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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