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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借款人的身份,则借贷关系不成立。在出借人起诉合规网贷平台的案例中,最终败诉的原因都可概括为主张平台为借款人在法律上不成立。因此,在打网贷官司前,我们务必要明确两点:第一,在起诉过程中一定要理性起诉,实事求是,明确借贷关系,否则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第二,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属性,并非债务方,因而不承担赔偿出借人损失的义务,真实债务方是网贷借款人,只有起诉逾期未还的借款人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实,对于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角色,此前出台的多项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便明确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亦有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也规定,要“引导行业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回归信息中介本质”。
在此基础上,《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也对网贷诉讼活动做了明确规定: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冤有头,债有主,出借人再着急回款也不能混淆了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只有通过法律途径直接起诉借款人,而非作为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才能真正获得法院支持,早日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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