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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12月,陈女士于南京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包含6个月的试用期。然而,仅两个月后,她收到了通知,称她未达到录用标准,因此将解除劳动关系。对此,陈女士向法院提出了诉讼,她认为公司因其在入职后一个月发现自己怀孕而有意解雇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不能因女性员工怀孕、生育或哺乳等情况降低其工资和福利,或解雇她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法院审理期间,该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陈女士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要求。
最终,法院裁定恢复陈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这是一项明确的裁决,确认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保护了女性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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