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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简介)

2022-08-04 07:29:36 编辑:黎韦黛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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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市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经办。

2、第七条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报销比例政策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本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报销比例政策需要调整时,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关于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简介就讲解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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